案例綜述:
本案是一起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糾紛,,經(jīng)過調解中心的調停,雙方在幾天內即達成和解,。調解中心專業(yè),、高效、低成本的服務為當事人解決了實際問題,,得到當事人的一致認同,,充分體現(xiàn)了調解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諧解決糾紛的優(yōu)勢,。由于本案當事人均非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會員,,本著“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同時兼顧調解中心公益服務的宗旨,,調解中心根據(jù)工作成本收取了適量的調解費用,。本案對調解中心服務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幫助各參與主體快速,、高效,、經(jīng)濟,、和諧地解決證券投資爭議糾紛具有借鑒意義,。
一、案情回顧
投資者B于2015年6月1日與A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投資基金(下稱“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認購私募投資基金200萬份,,根據(jù)合同約定:基金存續(xù)期限13個月,認購費1%,,基金投資范圍僅限于××資產(chǎn)管理計劃(下稱“資管計劃”),,閑置資金可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現(xiàn)金及銀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根據(jù)合同約定,A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投資基金與資管計劃管理人簽署資管計劃管理合同,,認購該計劃劣后份額,。資管計劃投資范圍是投向資管計劃管理人管理的兩只靈活配置公募基金,比例(0-100%),,投資策略以認購新股為主,。2015年7月,由于A股市場波動較大,,新股申購暫停,,資管計劃打新為主的投資策略不能如約實施,資管計劃管理人提出資管計劃運行情況及相關保護性措施的說明,,提出終止資管計劃以新股申購為主的投資策略,,同步啟動調整投資策略、降低杠桿,、提前還款,、降低管理費等系列保護性措施,并就資管計劃投資人退出機制及收益測算提出方案,,測算劣后資管計劃份額贖回凈值約為0.726元(人民幣,,下同)。8月,,資管計劃管理人向資管計劃各參與機構和委托人包括A私募基金管理人,,發(fā)布資管計劃投資方向轉型的情況說明,,明確8月6日臨時開放日,安排部分投資人贖回份額,,劣后級份額凈值為0.894元,,8月10日贖回款到達私募投資基金賬戶。
投資者B稱,,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其傳遞資管計劃投資策略調整及相關處理措施方案時,,沒有將資管計劃劣后份額8月6日贖回凈值實際為0.894元,遠高于測算的0.726元的事實情況,,及時告知給他,,導致他錯過了8月6日份額退出的機會。而且投資策略的調整也未取得他的書面同意,,A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承擔責任,。投資者B要求贖回私募基金份額,并由A私募基金管理人彌補贖回差額損失,,同時退還認購費2萬元,。A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B就私募基金份額贖回及差額損失彌補處理方案協(xié)商未果,遂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二,、調解過程和結果
經(jīng)征得被申請人投資者B的同意,調解中心于2015年9月8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當日指定一名長期在證券基金行業(yè)工作,、熟悉基金行業(yè)公私募基金運作規(guī)則的調解員擔任本案調解員。該調解員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充分了解案情的背景和經(jīng)過,。通過與A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對面溝通,同時考慮投資者B在異地,,本著方便投資人減少交通成本支出,,與投資者B主要通過電話溝通,了解雙方主要的調解要求以及達成共識的關鍵點,,厘清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闡明基金運作的規(guī)范要求,并將雙方提出的主要調解要求記錄下來,,形成和解協(xié)議草案,,用郵件方式分別發(fā)給各方,由各方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改意見,,意見分歧大的,,再通過電話溝通,說明事實和道理,,經(jīng)過多輪郵件電話溝通,,最終雙方就和解內容達成一致,。
經(jīng)過當面、電話及郵件溝通,,調解員發(fā)現(xiàn)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資管計劃管理人關于資管計劃投資策略調整及相關措施說明后,,雖曾就投資策略調整方案與投資者B進行過溝通,但未取得投資者B的書面確認,。投資策略調整,,屬于資管計劃合同條款的重大變更,A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取得全體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書面確認后,,方可代表私募基金同意資管計劃投資策略的調整,。而對于資管計劃劣后級份額實際贖回凈值(0.884元)高于此前預測的贖回凈值(0.726元,凈值差主要由于實際贖回日組合資產(chǎn)實際凈值高于預測,,以及經(jīng)各方協(xié)商一致免收劣后提前贖回罰息以及資產(chǎn)管理人退還管理費而致),,A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及時將相關情況提前告知投資者B,。8月6日部分私募投資基金投資人贖回了基金份額,,份額凈值為0.884元,贖回款到賬日為8月14日,。投資者B對于資管計劃投資策略的調整是知悉了解的,,也有義務作出書面回應,明確同意或者不同意,,而且在糾紛產(chǎn)生之前,,投資者B未就投資策略調整及相關處理措施,以任何形式提出異議,。此外,,由于私募投資基金是投資于資管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的贖回有賴于資管計劃份額的贖回,,因此A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與資管計劃管理人進行溝通,,取得資管計劃管理人的支持,方能配合投資者B贖回私募投資基金份額,。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調解員建議投資者B充分考慮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撫慰金及份額退出的操作方案,撫慰金足以覆蓋投資者B實際贖回或轉讓(初步按9月11日計)份額的凈值與8月6日贖回份額凈值的差額,、贖回款到賬日間隔期間(8月14日至9月14日)利息,,以及認購費。
最后雙方就撫慰金金額和份額退出方案達成一致,,同時投資者B也承諾撤回對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訴,,不再就此事追究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責任。雙方于2015年9月15日簽署和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