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范爭議解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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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爭議解決示范條款之一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發(fā)生爭議后,,可作如下約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同意提交深圳證券期貨業(yè)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均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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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爭議解決示范條款之二
雙方通過深圳證券期貨業(yè)糾紛調解中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之后,可以采取“和解+仲裁”的方式,,賦予調解結果在境內外可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權將本調解協(xié)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請求依照其仲裁規(guī)則按照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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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爭議解決示范條款之三
凡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裁、副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zhí)峤簧钲谧C券期貨業(yè)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一方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除非本章程修改或另有約定,新入股股東亦受本條款約束,。